问题 | 行政不作为如何处理 |
释义 | 行政不作为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上述机关不作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否定性评价; 2、行政不作为的客体,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侵害的、为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 3、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侵害了为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 4、行政不作为的主观方面,行政不作为的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应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此时复议机关也逾期不予复议的; 2、应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3、应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 总而言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向纪律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是需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来认定,根据行政机关的工作纪律,一般还需要开除工作人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需要依法起诉并进行到司法判决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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