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