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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和合伙协议怎么填
释义
    合伙协议
    姓名:,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姓名:,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一、退伙的形式有哪些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一)退伙的形式
    退伙的形式包括:
    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单方退伙是指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时,某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依此规定,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通知退伙是指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耐,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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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