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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家生产机器设备事故受损生产单位自行做技术检测能否作为证据
释义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为证据。
    参考《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另外,自动监测数据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根据最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八大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从证据属性上看,自动监控数据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因此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形式上具备合法性。
    二、在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自动监测数据有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的证据。
    自动监控数据是由计算机控制的仪器设备取代人工操作,对环境污染定点定时进行连续的监测活动。在自动监控期间,仪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不排除存在故障等可能,因此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因此未能排除自动监测数据“可能有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最终决定的证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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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