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给我发选民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因为在我国非法律不允许的,公民都能正常享有选举权,而且当事人已经达到作为选民的标准,可以参与选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正常享有选举权。选民证,是指选民享有选举权,并具有参加选举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证明书,是合格选民的证明,严禁赠送与出售。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由选举机构对选民进行资格审査后发给选民。相关法律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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