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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安置人员 -安置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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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7: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