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资本公积的用途有: (一)转增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增加投资者持有股份; (三)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四)反映投资者的权益,影响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