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时间一般是在风险出现时,当事人预感到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和交易的安全性。 法律分析 民法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时间一般是在风险出现时。当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必须是当事人预感到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因此这种不安抗辩权中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拓展延伸 抗辩权的保障与限制 抗辩权的保障与限制是指在司法程序中,被告在面临指控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抗辩权的目的是确保被告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抗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这些限制包括法定时限、证据规则、法庭程序等。在实践中,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断平衡保障和限制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能够享有公正的抗辩权。因此,抗辩权的保障与限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方面。 结语 保障抗辩权的目的是确保被告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合法权益。限制抗辩权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不断平衡保障与限制之间的关系,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公正的抗辩权。抗辩权的保障与限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