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首先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一、离婚后探视子女权利行使方式有什么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依法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主要有两种行使方式: (一)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 (二)停留性探视,即长期探视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视权人带走,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有探视权可不可以接走孩子? 探望权的行使取决于双方协议的内容,允许短时间接孩子。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