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可以拥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与继承。因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在世,是具有成员资格的,那么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虽在具体分配补偿款时已经死亡,但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生前所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所以在分配时应该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