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p2p是非法集资吗 |
释义 | 良好发展的p2p模式平台是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只有一些平台打着p2p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界定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的边界进行了明确。 其一,看资质,以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对象,以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报,以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 其四,看营销,以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另外,还有三种常见情况也将涉及非法集资。 1、资金池模式; 2、尽职调查不到位; 3、平台发假标自融; 一、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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