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改造和坐牢的不同? |
释义 | 劳动改造和坐牢的不同如下: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举措;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通过对入狱者的强制性劳动,来达到管理人的目的。坐牢是判决刑罚,是指依据刑法规章判定罪犯以一定刑罚。劳改是刑罚执行举措; 劳动改造是监狱五大改造手段之一。让罪犯彻底认识自己,改造自己。体验劳动带来的收获,将来回归社会不重蹈覆辙。坐牢与劳改,其实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两者的关系是:劳动改造不一定进监狱,进监狱一定要劳改。劳动改造是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劳动改造机关会对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予不同的监管。 组织罪犯劳动,能够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一、劳教、劳改与判刑有什么不同 劳教、劳改与判刑的不同如下: 1、性质不同: (1)劳改是刑罚执行举措; (2)劳教是行政强制举措; (3)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 (1)劳改对象是罪犯; (2)劳教对象是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 (3)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 (1)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 (2)劳教在劳教所执行; (3)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二、劳动改造的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法律依据: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有哪些,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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