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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关于阳台的规定
释义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在实践中,业主对阳台、露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但业主同时也负有义务,如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修缮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安宁、安全、卫生及相邻义务;应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检修等。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对业主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常见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业主在装修中改变建筑物用途、危害建筑物的安全,尤其对于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进行拆改。
    对于各家阳台属于业主所有,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露台的所有权属性,因其在设计和使用上存在着差异,需要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专属于业主所有。并明确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属于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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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