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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控室擅自离守法律法规公民的权利(私自安装监控监视受害人对于法律如何审判有证据)
释义
    1.私自安装监控监视受害人 对于法律如何审判 有证据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具有 中国 特色的强制措施。
    其强制力介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之间,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 社会 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保障诉讼的须利进行;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正常的家庭生活和 学习 岗位。
    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司法资源投入。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给予了保护。
    能够促使其悔过自新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仍存在一些有待补充和完善的 问题 。
    笔者,就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谈一下自己的浅见,恳请老师予以斧正。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保障诉讼的须利进行;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学习岗位,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司法资源投入。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保护,能够促使其悔过自新具有重要作用。 一、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二、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1、滥用监视居住。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但一些侦查机关在适用中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是将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捕,应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转为监视居住;二是以监代侦,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监视居住;三是把监视居住作为处理因民事纠纷导致轻伤害案件的手段;四是某些特殊的案件,由于行政的干预,过多地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单位在人情的干扰下不注重严格把握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不应当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并对被监视居住者“降格”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不注重把好案情关和条件审查关,置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于不顾,随意适用监视居住,对大量不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泛滥,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环境、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 影响 ,致使被监视居住者在解除羁押后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使诉讼工作陷入了被动,以致造成一些案件无法结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2、非法收取费用,缺乏统一管理。 监视居住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对其行动自由又必须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侦查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现象比较突出。收取的费用由各办案单位自行管理,由办案单位自收自支。
    个别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的请客送礼后就抛开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一些不该采取监视居住的人采用了监视居住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为了开脱或者减轻其罪责,抱着破财免灾的想法尽快交钱以求脱身,出现竟相“拿钱买监视”的现象。对收取的费用。
    缺乏统一的管理,随意截留、挪用,导致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了群众对司法公证性的可信度,形成了一种拿钱就能买罪的错误认识,使法律失去严肃性。 3、监视场所不合法,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诉法第57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对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实践中,监视居住场所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突出,表现为将监视居住场所分别设在“招待所”、“地下室”、“办案点”、“保安公司”、“行政拘留所”等。
    在这些“指定的居所”内将被监视居住人都关押在内,由警察看守,被监视居住者负责其本人和看守人员的食宿费用。有的侦查机关规定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会见任何人,并在其住所安装监控设备进行监视。
    还有些侦查机关对无固定住处的或者虽有。
    2.消防法规定监控室不安规定值班怎么惩罚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跟踪监视违反了哪条法律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隐私权是什么?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支配或控制隐私权”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4.监控摄像头的法律界定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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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