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二、股权回购的情形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 1、被一方欺骗或强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而言,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受让人未满一年并且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转让后的股东人数也可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上限;也可能是目标股权是国有股权,而转让行为未获批准。除上述规定外,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导致合同失效的条件,将被视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