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的差异及发展趋势 |
释义 | 仓储用地是城市规划中储存物资的特定用地,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密切相关。仓库可按储存货物性质和设备特征分类为一般性综合仓库和特种仓库。从城市使用的角度,仓库可分为储备仓库、转运仓库、供应仓库和收购仓库。仓储用地的布置对城市交通和环境有重要影响,需要在城市用地布局时予以注意。 法律分析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作储存物资的用地,主要包括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包括工业企业仓储用地内部、对外交通设施内部或商业服务业内部的专用仓库。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由于其储藏的物资种类多,数量大,出人频繁,对城市交通与环境有很大影响,由于它在城市中的布置牵涉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进行城市用地布局时必须注意。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库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作如下分类: 从城市的卫生安全角度 仓库可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设备特征分为:1)一般性综合仓库这类仓库的技术设备比较简一单。储存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能比较稳定,互不干扰。如对城市环境没有什么污染的百货、五金、花纱布、医药器材、烟叶、土产等仓库,无危险、污染的化工原料仓库,一般性工业成品仓库及一般性(不需冷藏的)食品仓库等。特种仓库这类仓库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卫生、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如冷藏、活口、蔬菜、粮、油、燃料、建筑材料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原料等仓库。 从城市使用的角度 从城市使用的角度,可按仓库的职能分为:1)储备仓库保管储存国家或地区的储备物资,如粮食、工业品、设备等储备仓库。它们主要不是为本城市服务,物资的流动性不大,但一般规模较大,对外交通要便利。2)转运仓库专为物资中转的作短期存放的仓库,不需作货物的加工包装,但必须与对外交通设施密切结合,有时也可作为对外交通用地的组成部分。3)供应仓库主要的储存物资是为供应本市生产、生活服务的生产资料与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品,这类仓库不仅储存物资,有时还作货物的加工包装。4)收购仓库这类仓库主要是把零碎物资收购暂时储存,再集中批发转运出去,如农副产品等。 结语 仓储用地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密切相关,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不同类型的仓库根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和设备特征进行分类,包括一般性综合仓库和特种仓库。从城市使用的角度,仓库可分为储备仓库、转运仓库、供应仓库和收购仓库。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仓储用地对于确保城市交通与环境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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