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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什么管理体制
释义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科学监控和管理的基础。目前已有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主要包括:“死亡半径法”、“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法”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
    (1)重大危险源分级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科学监控和管理的基础。
    (2)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就是对重大危险源需要按照分级进行监督管理。
    (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
    (1)重大危险源监管包括危险源实时信息(视频信息和运行参数、环境参数信息)的集中监测,对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重大危险源的异常情况进行实时分析与预警,起到“预防为主”的作用,并为行政执法提供基础信息;应急救援机制是当事故发生时,提供各级领导、救援专家等进行战时指挥、调度的“神经枢纽”。
    (2)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是独立于生产设施的安全监控专用系统,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现场功能执行设施,属于区域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现场信号的汇集、控制和转发的接入平台系统。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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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