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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提前多少天?
释义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提前多少天?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提前1天通知。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四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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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6 3: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