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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能够行使哪些权力
释义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进出境货物和物品;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证件;询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文件、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产品等资料;涉及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涉嫌货物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货物、货物、走私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于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除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货物、涉嫌公民住所以外的场所进行检查,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海关关长批准,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可以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径行检查;有证据证明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和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反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回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戴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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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