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解除保证合同。如果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若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解除保证合同。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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