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为什么禁止电动车 |
释义 |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污染,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禁止摩托车在鼓浪屿区行驶。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六条摩托车安全性能、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禁止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 自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条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一条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应按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摩托车时,应告知购买者关于本规定对使用摩托车的要求。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或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的,处1000元罚款; (二)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道路行驶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三)使用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四)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的,处100元罚款; (五)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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