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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截取的录音片段能否作为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截取的录音片段不能作为证据。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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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