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企事业单位、个人、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等,均不得直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一)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二)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三)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