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餐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释义 | 餐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但是如果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是有优惠的: 小微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税;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拓展资料: 普 惠 性 政 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期间: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生活服务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期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①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②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③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条件: ①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适用期间:2022年4月和2022年5月。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间: ① 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②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六税两费减半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上述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适用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第八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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