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六条法定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