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