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提级调查过去的规定是,国务院只负责特别重大的事故,就是30人以上的事故由我们来调查,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省里调查,3-9人的较大事故由市里调查,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是县里面调查的。现在要实行“提级调查”的做法,10人的重大事故,还是省里调查。但是安监总局挂牌督办。对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也由安监总局跟踪督办。不是全部,是影响较大的。同样,依此类推,省里面对原来市里面调查的较大事故要挂牌督办,对一般事故影响严重的,原来是县里面调查的,他也要跟踪,这就是“提级调查”的做法。 法律依据: 《景德镇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 第五条 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提级调查: (一)存在瞒报、谎报事故情形的; (二)下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