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迁商转公最新政策 |
释义 | 宿迁商转公最新政策: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7、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下称《商转公贷款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8、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还后贷,贷款人自己先还清商贷;另一种是以贷冲贷,贷款人要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提前还清。 法律依据 《宿迁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明确贷款对象。在宿迁市购买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是明确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应为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存在共同产权人的,共同产权人应为贷款申请人配偶;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是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规定首付比例之间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是明确贷款程序。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采取顺位抵押方式,在商业住房贷款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二顺位抵押权,申请人不需要结清贷款即可办理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人无权动用,专门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实现资金封闭式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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