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版gsp施行时间是 |
释义 | 新版gsp施行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正式开始实施。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本规; 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视文件的执行; 3、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与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展审核,并根据审核容的变化进展动态管理; 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5、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视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6、负责不合格药品确实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视; 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8、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9、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10、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11、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根底数据的建立与更新; 12、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3、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14、负责药品不良反响的报告; 15、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宙和风险评估; 16、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与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17、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18、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9、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综上所述, GSP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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