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照片是书证还是物证 |
释义 | 应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当照片是以其记载的符号文字来作为证明案件的证据时,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是书证。当照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并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时就是物证。 一、具体证据类型有哪些? 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二、民事诉讼证据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三、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证据规定如下: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的特征。双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双方陈述具有真假并存的特征。因此,审判员在使用此证据时,应注意防止虚假证据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以确定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书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想法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这类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外观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可以证明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证书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书写、印刷、刻印等,从证书的载体来看,有纸、竹、布、石头等。具体表现形式有合同、文件、票据、商标图案等。所以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证书是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特点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的属性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 3、视听数据是指利用录音、视频、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数据、电影胶片、微型胶片、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计算机存储数据和数据。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不以视听资料为独立证据类型,只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其独立特征,将其归为独立证据; 4、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硬盘恢复获得的信息等。,不同于传统的视频、录音等视听数据; 5、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并将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传唤到法院作证的人。证人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称为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分析鉴定事件证据资料,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类型证据类型的重要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基于其他证据资料,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与客观案件相匹配,尽量与表达人的主观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定证据材料的过程; 7、调查记录,调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亲自对与案件纠纷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品进行检查、拍照、测量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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