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学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学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其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6)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客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通过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习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进行认证后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通过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有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