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对于“高龄产妇”的产假,我国并无相关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高龄产妇的产假和普通产妇的产假一样,都是可以享受家规定的98天产假,但不同的是,因为高龄产妇一般年龄在35岁以上且属于第一次妊娠,所以,依据很多地方的相关规定,高龄产妇是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还可以享有晚育假。 2、根据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