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消费者理所当然地希望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并非无条件责任承担机构,其需要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理赔处理。如果消费者不满意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应当冷静保持理性、主动协商,寻求公正公平的解决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不得推诿拖延或者无故拒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在受理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确属保险事故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不确属保险事故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说明上诉的途径和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赔偿额、赔偿责任、理赔速度等理赔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查,也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