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托收行的主要义务是:(1)托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办理托收事务。(2)托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批示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托收行对以下情形不承担义务或责任:其一,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的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递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其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托收统一规则》 第四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 )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 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