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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室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释义
    入室盗窃被抓算应当属于既遂,即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入室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属于结果犯。因此,应当区别对待盗窃罪的行为犯和结果犯。
    法律分析
    入室盗窃被抓算应当属于既遂。
    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对于入室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不管其盗窃数额,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否定之前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是结果犯。意味着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应当区别对待。
    拓展延伸
    入室盗窃:法律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的看法
    在法律界,对于入室盗窃犯罪中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存在着明确的看法。既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而未遂则是指犯罪行为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在入室盗窃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如果犯罪分子成功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行为,并顺利离开现场,即视为既遂;而如果犯罪分子在进入住宅后被发现、制止或未能获得所预期的财物,即视为未遂。法律对既遂和未遂的定罪与量刑有所不同,既遂犯罪行为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此,准确区分既遂和未遂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结语
    入室盗窃被抓属于既遂,即使未取得财物也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等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财物数额、次数的限制。然而,对于其他盗窃行为,需考虑财物数额、次数等因素,才能构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在法律上有明确区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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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