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
释义 | 不具有。从理论视角审视,公有制和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成本内部化、交易成本节约化、产业统筹立体化、收益在地化与产权逐级开放化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个重要功能和作用,其中,社会成本内部化集中概括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性,即作为一类社会经济组织,社会效益目标高于经济效益目标。具体表现在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等几个方面。 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收益权的按份共有,所有权依然是封闭的集体所有权,即改制后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级仍不具备股权穿透性。因为,改革后形成的股权,实质是一种不可分割资产基础上的股权收益凭证,而非物权意义上的股权,与一般投资形成的股权具有本质不同。组织成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只是收益主体和决策主体。否则,就否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一所有权主体特征,成为受委托的个人财产的管理者。显然,这是一般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重要社会性功能,首先,要维持农村社区的基本保障和正常运行,如农业灌溉、社区治安、公共设施维护等;其次,要带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能破产,只能从事低风险的市场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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