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力,民法学理上,有人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它是指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权利,是体现主体自我价值的权利,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在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人格尊严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修改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滥用。,(2)公民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法律对公民形象,样貌保障的权利,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任何人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4)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荣誉称号,奖金等。,(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利用,公开的权利。,受侵害者可以保留证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言语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污蔑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受侵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权利受到侵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其受到刑法约束。,若受到侵犯时,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