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差额补足,是否为担保 |
释义 | 差额补足又称为差额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为一项保障措施予以使用。差额补足是指为了保障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主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差额补足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差额补足义务人、主权利人、主义务人。 从差额补足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文义解释来看,还是从合同体系解释来看,该合同的性质均符合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运用差额补足的原因 基于创新交易的要求或融资方、担保提供方自身限制等原因,差额补足作为一种保障措施时常在交易中被采用。 (一)无法运用法定担保措施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创新型交易层出不穷。民法上物债两分模式下的债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务中对权利的各类设定。当主权利难以定性为债权时,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法定担保措施已经无法满足保障主权利义务关系的需求。而差额补足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当事人的特殊需求,从而比法定担保措施更加灵活,更为适应各式各样的创新交易。 (二)优化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科目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以及或有负债的披露。而差额支付并非法定的担保方式,部分融资方认为差额补足无需体现在或有负债或预计负债中。相对于保证来说,差额补足实际上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实现了优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三)难以履行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实践中由于担保提供方股权结构复杂、公司内部设定了对外担保限额等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难以提供,这就使担保的设立产生了障碍。由于这一障碍的存在,部分融资方主张以差额补足的方式来实现保障投资方权益的目的。 二、保证担保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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