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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哪些自主权
释义
    一、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有:
    1、招生自主权。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
    3、教学自主权。
    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
    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
    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
    二、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定义:
    是指学校为实现其办学目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包括:财产的自主权、制订规划权、专业设置权、招生自主权、教学管理权、自主设置内部机构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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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