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 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1、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 技术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 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 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 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