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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详细释义是什么?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一、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么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法院对二者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二、诉讼第三人一般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是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分为以下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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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