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票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就视为送达。但法院需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原告不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