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见证人死了怎么办 |
释义 | 立遗嘱的见证人死了也是按照遗嘱内容来发生继承。遗嘱是指人在自己死亡之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身后财产进行相应的嘱咐和嘱托行为。我国的法律对这类行为予以承认。订立遗嘱时,只要符合相应的合法要件,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见证人是否健在原则上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中必须要有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其自己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的行为无效; 4、遗嘱中不得剥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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