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