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外就医向公安机关、刑法执行科或狱政科申请。进行病残的鉴定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审查取保人资格;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哪个部门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由所在监狱中队、大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监狱中队、大队队务会议讨论保外就医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的负责人列席。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当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综上所述,保外就医向公安机关、刑法执行科或狱政科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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