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养犬单位或个人携犬只到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办理犬只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收容救助且已办理集体养犬登记的犬只变更除外)、补办证件的可不携带犬只。申请办理第二只犬只登记的,还应当如实告知在登记周期内是否有违法养犬信息记录,有违法记录的不予办理第二只犬只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