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91题 |
释义 | 91、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抵押担保是债务人乙自己提供的,债权人甲须先就抵押实现债权。 选项D正确。《破产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