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号评。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公司制企业中,他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公司制企业中,他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会计机构 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等,它是指一个单位内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