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退休金调整标准如下: 1、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定额增加养老金3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为:每缴费1年,增加0.5元; 3、与本人养老金挂钩调整为:按照本人月养老金2.32%的比例增加; 4、倾斜调整只有一项,就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调整,调整办法是: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法律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其养老金计发实行六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低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齐。按《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2008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 20%;2009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35%;2010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50%;2011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65%;2012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 80%;2013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90%。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修订实施前的规定计算养老金,应当使用2007年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