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 著作权权属 、侵权、 合同纠纷案件 ;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 专利纠纷案件 ; 8. 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后、 专利权授予 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 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 停止侵犯专利 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